船舶生活污水处置应符合规范 南通海事局查处首起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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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网讯 3月1日起,《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条例》),内河船舶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免费接收的要求正式上升至法规层面。当天,南通海事局查处了首起船舶涉嫌生活污水收集储存违法行为。

当天上午9时,南通海门海事处执法人员对辖区“泽鑫××”轮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轮除安装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外,还安装了一台存量3立方米的污水柜,该污水柜未经船检部门检验,在船检证书中未记载。该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应当分别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依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条例》对内河船舶的生活污水及其储存设备、管路阀门进行了专门规定。严禁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应当分别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将生活污水送交上岸处理的,应当在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锚地、停泊区等送交。

记者吴霄云 通讯员孙晖

[编辑:张檬檬]

关键词: 生活污水 违法行为 船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