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也能“带押过户”?崇川法院助执行案申请人成功领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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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中国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全面推广“带押过户”。
何为“带押过户”?根据《民法典》规定,已经抵押的不动产买卖转移时,不需要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权,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记者昨天了解到,去年崇川法院就已在司法拍卖中成功试水“带押过户”,推动一起5年陈案有效解决,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中堂公司(化名)因经营需要向李女士借款1000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本金及利息。因中堂公司未如期归还借款,李女士起诉至崇川法院,并在诉讼中保全了中堂公司名下的一处不动产。判决生效后,中堂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李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承办法官决定对保全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但新问题随之而来——该房产此前已被抵押,抵押权人对其拥有40余万元的抵押权。按照以往的做法,不动产拍卖后,需要注销全部抵押权、解除全部查封,才能过户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但崇川法院多方查找,均联系不上抵押权人。在抵押权人不露面的情况下,如果贸然解除抵押,抵押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即便李女士将抵押金额汇至法院,也将导致无法出账成为积压案款。
怎么处理才能有效保障李女士及抵押权人的权利?《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2022年11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银保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推行“带押过户” 提升不动产登记与金融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也让法拍房“带押过户”有了可供操作的规则遵循。基于此,崇川法院打开思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设有抵押权的房产。
在法院裁定拍卖中堂公司房产后,这套评估价近千万元的房产历经一拍、二拍,均未能成交。为了减少损失,李女士决定以流拍价接受上述房产抵债。在裁定“带押过户”前,承办法官特别告知了李女士不动产上设置抵押债权的基本情况以及后续抵押权人可能出现并提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李女士表示知晓。
此后,崇川法院将案涉房产在不解除抵押权的情况下裁定过户给李女士。不久,李女士就领到了房产证。
通讯员陈江涛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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