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观点:处置修复土壤20万平方米、固废7万吨!南通生态修复成效显著示范全国

上周,中央依法治国办公布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地区和项目,《南通市领先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项目从全国149个申报项目中脱颖而出,成为全国59个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之一。这意味着,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南通交出高分答卷。

先行先试,探索改革之路

探索与改革,源自一次“亮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6年1月11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在厂区内填埋黑色物质。现场采样挖取的4.77吨黑色物质为危险废物,填埋于10多年前。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遭遇了制度障碍。根据《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刑法》同时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犯罪行为不再追诉”。

行为如此恶劣,如果不能追究,如何让违法行为人承担应有的责任?面对被严重污染的土壤环境,违法行为人应该付出何种代价?追究行为相关的依据是什么?如何让案件办理具有可操作性?如何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一系列的问题摆到了生态环境部门面前。

彼时,国家已经印发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既是办理眼前案件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改革试点工作的客观要求。但全省范围内,还没有一个地区开展过相关工作,一切都是空白。

2017年6月,在原南通市环保局牵头组织下,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考察团队正式成行,赴浙江省绍兴市考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17年9月,《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出台,南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自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根据新出台的方案,原启东市环保局与该固废处置公司签订生态损害修复(赔偿)协议,由赔偿责任方缴纳1500万元保证金,自行开展修复。该公司委托专业第三方公司开展土壤修复,工程实际投入3000余万元。2020年1月,修复工程通过验收。

“该案既开创了我市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先河,也是迄今南通市个案赔偿金额最多、历时周期最长(4年)、修复量最大的案例,为后续出台相关文件和开展案例实践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处长赵建峰说。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赴南通调研,对南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创新做法予以肯定。2019年3月,江苏省政府与生态环境部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在南通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引领区建设。

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办理损害赔偿案件850余件,涉案金额1.56亿元,办案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司法衔接,扣牢法治链条

今年8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江苏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南通通州区某废油加工厂偷排废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案位列其中。

该案中,潘某、唐某等人自2017年6月始,租用废油加工厂进行废油加工,共计向兴石河排放含油污水约260吨。通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评估,经评估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600余万元。

该案涉案金额大,涉及赔偿权利人数量多,案件磋商难度较大,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主动邀请检察、公安机关全过程参与案件办理,为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科学确定赔付方案等提供了专业指引。经数次磋商,潘某等与通州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涉及的赔偿金已缴纳到位,修复工作也在有序开展。但销售人员李某及程某拒绝磋商。随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南通市在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中,主动对接检察、公安等司法部门,从案件线索移送、参与磋商、支持诉讼、监督修复、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衔接机制,形成“信息共享、案件共查、问题共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格局,确保“谁损害、谁赔偿”充分落实。同时,注重深化司法协作,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检察建议办理、违法案件索赔、索赔磋商监督“三到位”,有效推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

2020年7月,南通市被生态环境部确定为全国唯一一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从试点到引领区,再到基层联系点,南通凭借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一路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南通模式”。

强化修复,写好生态文章

2021年12月3日,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无水氟化氢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泄漏。因公司未依法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应急事故演练,导致事故处置不当,部分消防水流入海安市海溱河。

本案是全国首例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成功案例。经磋商,协议金额是33.36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费用是5.77万元,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改善当地的水生生态环境。

今年3月,南通根据国家改革试点部署,率先出台《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在全国范围内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出台具体工作规定,并成功依据上述规定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出台政策基础上,南通选取海门、海安、南通开发区三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分别制定区域性实施方案,探索多类别、跨区域、有特色的案件办理模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今年6月份‘劳务代偿’机制正式启动,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国首例集体性劳务代偿活动,首批18家企业27人在生态公益林,通过劳务代偿方式,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月份探索实施了‘增殖放流’这种后续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针对办理的首例惩罚性赔偿案例,在青墩遗址附近放流60万尾草鱼、鳊鱼等鱼苗,用于修复水域生态,维护水系生物平衡……

近年来,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先后共推动处置、修复土壤20万平方米、固体废物7万吨。五山地区实施生态保护修复,新增森林面积约6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超过80%,有效恢复长江岸线生态功能,成为长江生态损害修复的典范。 记者 朱蓓宁 彭军君通讯员 陈洁图 | 南通生态环境局 提供

[编辑:苏敏]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