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关注:委托“股神”炒股亏了700多万元 一股民被判自担损失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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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市一来,就会涌现“股神”。看着“股神”大赚特赚,一些新股民便会委托“股神”进行操盘,希望大赚一笔。股民赵某便是其中之一,可他投进去的800万元,最终只收回来不到十分之一。为此,他把曾经崇拜的“股神”告到了法院。记者10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2015年,赵某与沈某因炒股结识。赵某认为沈某炒股经验丰富,自2016年起便委托沈某替其炒股。2016年,沈某主要通过购买A公司股票为赵某赢利180多万元,赵某支付沈某报酬20万元。2017年,赵某将800万元交由沈某炒股,同时承诺如赢利超过50%,则将赢利的20%作为沈某的报酬。2017年4月,证监会对A公司股票提示存在风险,A公司股票股价从年初高点24元一路下跌至12元,沈某在14元价格附近购入了700多万元A公司股票。5月,A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股价进一步下跌。2018年8月,赵某以1元的价格将所有A公司股票抛出,卖出金额为70万元。在赵某抛出后,A公司股票股价曾反弹至6元。后赵某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损失的700多万元,应由沈某承担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就委托炒股达成合意,并对报酬的给付作了约定,故双方形成了有偿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在A公司股票风险未解除的情况下,沈某在短短几日内将绝大部分资金购入A公司股票,试图博取高额收益,却没有考虑安全边际,让赵某的资金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同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出后,沈某未能及时清仓止损。故沈某的受托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赵某理应认识到炒股的风险性,即便委托专业机构炒股也有概率亏损,更何况是委托非专业人士。赵某在沈某购入A公司股票初期,看到风险公告提示后,其本可以主动及时止损,降低亏损。后赵某又自行在股票最低价1元时清仓离场,导致亏损无法缩小、挽回,其清仓行为扩大了亏损,故赵某在本案中具有较大过错。

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损失如何承担,启东法院参考双方的报酬给付方式,再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由沈某赔偿赵某损失60万元。

通讯员陈佺坤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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